青岛市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政策
小象财税2021-06-30 21:32:002811
一、扶持对象
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办理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市且在本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 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贴息方式
(1)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三年贷款期限。
(3)贴息方式:给予最长三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四、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 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五、办理程序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3)资格认定。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资格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贷款。经办银行完成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5)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及时将审批资料交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六、区(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