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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小象财税2021-07-02 20:13:002485

1、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本办法。中央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除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问:特殊工时工作制是指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3、问:用人单位可以为哪些工种或岗位人员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工种或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

(三)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外勤、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等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

(四)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五)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4、问:用人单位可以为哪些工种或岗位人员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工种或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

(四)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

(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5、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如何确定?

答: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某一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7、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加班工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其加班工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安排劳动者将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进行集中休息,在集中休息期间按规定支付工资,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协商不成的应直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8、问: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相应岗位上的劳动者不适用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9、问: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

10、问: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机关是谁?

答: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由市、区(市)两级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其中,省驻青(驻西海岸新区除外)、市属用人单位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由住所地区(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11、问: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什么?

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重点说明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排班方式以及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方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涉及劳动者)意见等情况。

用人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2、问: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是什么?

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情况特殊,三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三)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13、问: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的办理结果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名称、实行期限、实行起止日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14、问: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是否设定有效期?

答: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设定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对于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三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对于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四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对于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五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

15、问: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实行期限届满如何处理?

答: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实行期限届满,需继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上期执行情况。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办结。

16、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予以明确。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后,对于新招聘或者新调整到特殊工时岗位上的劳动者,应当在上岗前告知岗位性质、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及劳动报酬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17、问: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如何申请?

答: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申请。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外国驻青领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提出申请。

18、问: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驻青分支机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如何处理?

答: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驻青分支机构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驻青分支机构应当向住所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提交用人单位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及驻青分支机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名册;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19、问: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监管部门是谁?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进行监督检查。

20、问: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存在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存在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依据。

21、问:用人单位不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22、问: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超出有效期的,相应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执行何种工时工作制?

答: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超出有效期的,相应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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