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学历人才落户有关政策
小象财税2021-03-04 14:29:482987
学历人才落户有关政策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2.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在青落户:其中,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毕业学年),可申请在所在院校的学生集体落户;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学年在校大学生,可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区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住(购)房补贴政策
3.对来青就业创业、具有本市户籍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留学回国人员,符合条件的分别按照本科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的标准,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
4.对来青就业创业、具有本市户籍且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符合条件的按照博士研究生15万元,硕士研究生10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人才住房政策
5.在青岛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我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可按照不同人才层次标准享受55-18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60%-80%确定。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确定。
6.已落户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