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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政策

小象财税2021-06-18 21:00:002532

优惠内容
1.单笔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2.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使用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费率不高于0.05%/日,并不得收取企业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由转贷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使用费,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中小微企业
(1)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等;
(2)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3)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转贷试点合作机构基本条件
(1)在青岛辖区内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持续经营3年以上;
(2)具有融资性担保、民间融资和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复或许可资质;
(3)管理和运作规范,拥有专业团队,与银行合作紧密,具有开展转贷业务的经验;
(4)机构及从事相关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实施期限2019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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