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4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
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