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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调整

小象财税2021-07-12 20:14:002990

公告》施行前,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报告》(2018年第48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新增纳税信用级别M级的规定,《公告》在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中,增加了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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