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象会计一站式服务平台

小象会计助手
业务咨询(工作日09:00 - 18:00):0532-85807368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会计服务

申报表整合后,已抵扣专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小象财税2021-08-23 20:08:003822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 查名称

  • 查档案

  • 查流程

  • 查进度


  • 热点排行

    扫一扫关注我们,获取更多资讯


    企业开办
    设立登记
    变更注销
    进出口权
    资质审批
    离岸贸易
    涉税办理
    日常办税
    出口退税
    涉税查询
    税务筹划方案
    人事杜保
    人事工具
    会计工具
    法务工具
    营销工具
    知识产权
    注册咨询
    法律顾问
    企业体检
    法律培训
    诉前咨询
    离岸业务
    企业用工
    股权激励
    合同模板下载
    知识产权
    高新企业认定
    法律援助
    创业就业
    税费优惠
    做大做强
    青岛政策通

    扫描二维码加微信咨询

    制作维护:丰业顾问  小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鲁ICP备2021040052号-1
    0532-85807368
    在线
    咨询
    在线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