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象财税2021-03-02 22:34:005530
对于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税务机关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青岛市税务局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 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
◎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
◎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
◎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
◎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
◎生产企业200万元;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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