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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回复

小象财税2021-05-27 21:19:002600

为推动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继续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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