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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试行)

小象财税2020-11-29 22:56:163647

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住房是指《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规定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住房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

第三条  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范围包括: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

(二)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全职工作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

(二)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

(三)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第五条  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二)具有青岛市户籍;

(三)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

(一)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人才规定,并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或《山东惠才卡》;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每年实际给付人才计缴所得税不低于4万元。

第七条  人才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间无违约情况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产权型人才住房,并承诺在购房网签前办理退租手续。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的,只能申请租住或购买一套人才住房。

第八条  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

第九条  人才住房分配实行综合评分制,分配顺序按照《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综合评分表》(附件1)各项分值合计,分数高者优先。分值相同的按照在青缴纳社保时长排序,时间长者优先;社保缴纳时长相同的,按照配偶加分分值排序;配偶加分分值相同的,按照年龄排序,年龄大者优先。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项目分配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请人选择申报的人才类别,由系统通过全市大数据平台自动获取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证或办理的婚姻、户籍、社保、医保、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技能、高层次人才资格以及房产等信息,申请人对各项信息确认后,申报完成。

对于我市大数据平台无法自动获取或与申请人目前情况不一致的信息,由申请人根据申报类别以诚信申报方式,通过系统进行补充和上传。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申请采取诚信申报方式,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配售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主管部门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其他未尽事宜,以《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规定为准。



附件:

1.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综合评分表

2.青岛市人才住房人才类别及住房面积标准

3.青岛市人才住房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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