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小象财税2021-07-06 19:21:002999
优惠内容
1.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创办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25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2.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申报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3.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生”),指未就业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注:青岛市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贵州安顺,山东菏泽,河北邢台)
5.解聘备案人员,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在创办企业前,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但是未办理)
6.创业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聘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申报条件
1.具备有效资质。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创业者在青岛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办创业实体的时间;
2.创业者应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4.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办理休学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6个月及以上;
5.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主体按工商注册企业分类不能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主管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0532-83668967
申报时间
1.对2013年10月1日—2020年4月30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自2020年4月8日起3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2.对2020年5月1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创业实体创办之日起3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3.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创办的创业实体,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25日,逾期将不再受理。实施期限2020年4月8日起施行。备注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小微企业不含非法人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外籍人士创办的小微企业,不列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