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于2021.7.9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发布了具体通知:
一、统一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用人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标准执行。
二、统一待遇标准
在本市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8月1日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2021年8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加强经办服务
各区市要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