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象财税2021-03-15 20:39:004338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规定: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含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单位对其经营场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有效文件。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如实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向被派遣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委托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劳动者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管理应注意哪些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检查和劳动者的监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帐,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备查。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无档案保管权限的,应当委托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
6.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分公司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和从业状态进行监督,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核验结果。
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公示的内容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是否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本单位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合作用工单位户数;是否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是否按时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是否瞒报、伪造、篡改年度经营情况;年度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
7.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除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外,还需履行哪些报备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备案,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劳动关系管理系统申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等有关信息。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变化情况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劳动关系管理系统予以变更。
8.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需履行哪些报备手续?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等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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